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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

更新时间:2015-05-13点击次数:2306

一、方法提要

1、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,然后进行制样和油关项目测定,以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进行比较,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。

二、检验项目

1、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:检验发热量(或灰分)和全硫。

2、冶炼用精煤:检验全水分、灰分和全硫。

三、煤样的采取、制备和化验

1、采样、制样和化验人员采样、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、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,并持有有效的操作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。

2、煤样采取

3、采样机械

应符合以下要求:a)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zui大粒度2.5倍;b)移动煤流采样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;静止煤采样器采取的子样质量应符合GB  475-1996的要求;c)J经有资格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、精密度达到GB  475-1996要求。

  4、采样地点

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,从转运煤流或火车、汽车载煤中采取,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轮船载煤中采取,而应在堆(装)煤和卸煤过程中、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。在特殊情况下,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,也可从高度小于2c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。

5、采样基数

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000t或一个发运批量。在采样基数小于1000t时,采取1个总样;大于1000t时,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、堆存或运输量。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,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。

6、采样方法

煤样按GB 475-1996规定采取。当采取基数小于和等于1000t时,采取1个总样;大于1000t时,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。

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 475-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:a)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,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、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,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zui近的距离内错开;采取洗煤(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)煤样时,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。b)在汽车顶部采样时,根据每车子样数目,按a)条所述将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错开。

采样应由抽查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,并参照资料作好记录。

7、煤样制备

煤样按GB 274-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。

煤样缩分一般使用二分器,煤样粒度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,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。

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。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。

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试验室煤样、带回抽查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。

8、煤样化验

全水分按GB/T 211测定。

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/T211测定

发热量GB/T213测定

全硫按GB/T214测定。

9、煤炭质量评定

质量评定指标

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,以干基高位发热量(或干基灰分)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指标。

冶炼用精煤,以全水分、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。

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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